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判
人。工智能“创作”没有著作权(以案说法)
近年来,“A!I写小说”“AI作曲”等屡见不鲜,,这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位的?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?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,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、权纠纷,案进行了一审宣判,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!归属作出司法回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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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某律师事务所;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称,该律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!其微信公!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,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。2018年9月10日,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该文,删除了文章的署名、引言等部分,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、署名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,并!造成经济损失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赔偿,经;济损失和合理费用。
被告对此并不认同,其认为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,均是采用法律。统计数据。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,!而非通过自己智力劳动创造获得,不属于著作权法保、护范围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,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,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,不构成图形、作品,原告。对,其享有著作权的!主张不能成立。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,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,具有原告思想、情感的独创性表达,构;成文字作品,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。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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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智能软件自。动“创作”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,是否具备著作权?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说,!人工智能软件自、动生成内容过程中,软件研发者(所有者)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,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,因此,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,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!,不具备著作权。
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,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;自由使用。“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(所有者)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,具备传播价值,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。软件研;发者(所有者)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,使其投入获得回报。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,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上表明、其、享有相关权益。”北京互!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说。
!(本报徐隽整理)